
文|郭宁
如果让我们来评选哪个国家的司法机构最忙,那一定是美国——小到名人、富豪离婚,大到跨国公司的商业诉讼,而位高权重的美国总统居然也可以由美国最高法院来决定人选……
“美国人为什么那么爱打官司?”已经习惯了儒家“和为贵”思想的我们或许很难理解,但从《论美国的民主》这本书中可以找到答案:在美国人看来,法律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保障。
美国是一个很重视人权的国家,国民法律意识非常清晰。但打官司毕竟耗时、花钱还费神。因此,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爱打官司的国家,一旦出现纠纷,在去法庭之前,当事人还是会先考虑有没有其它的解决途径。而“调解制度”在美国法庭制度中具有稳固的基础,并成为美国人一种经济便利的解决纠纷途径。
从起源看,美国是系统建立当代调解制度最早的西方国家之一。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的三所法院尝试建立了调解制度,但这项调解制度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凡符合法院调解管辖前提的申诉会被很快送往“调委会”,经过非正式取证,最后作出裁决。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则再启动正式的司法程序,而之前的调解和裁决也将于无效。若当事方对调解结果没有正式提出异议,调解员则会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判。
据统计,在美国大约95%的案件在没有庭审前通常就得到了解决,其中有很多是通过调解解决的。调解程序一般不对外公开,不受公众监督,同时花费少。同时,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不用承担风险,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出调解。由于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优势明显,因此在推出后很快受到人们的欢迎,并成为美国民众解决纠纷的主流选择。
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是调解员,在于他(她)能够帮助冲突双方寻求到都满意的解决办法。在美国,调解员并不试图劝说任何一方,而是促成纠纷双方间的交流,也就是让大家把话都说开了,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尽可能达成协议。如果参与法庭处理的案子,调解员必须是合格的律师协会会员,且在律师事务所任职5年以上,还必须接受至少25小时的培训,这个时间每个州的规定略有不同。调解员对纠纷双方提供的并非有偿服务,调解员在任职期间可从法院每日获得75美元的补偿。调解本身并不一定涉及法律,但是,如果双方达成协议,那么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调解虽非公权力行为,却是一种司法活动。调解制度首先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司法性契约决定其相互之间的诉讼关系。在各方当事人都认同的问题上,调解程序与判决程序无异。在美国,作为法院调解最为重要的是在有利于当事人权益考量的同时,必须确保每一位公民有宪法所维护的诉讼权利。
我国也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意在对司法机关审判加以辅助。近年,大量社会组织也参与到了调解中来,由海淀法院上地法庭与中关村企协共同成立的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就是利用中关村企业家资源,会同海淀法院对商事案件展开调解,在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调解效果显著,成功率好,法院及当事人均予以肯定。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目前,全社会对于纠纷发生采取调解的意识相对淡薄,纠纷解决还是高度依赖司法机关。挖掘民间调解智慧,是当下中国法律界进行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借鉴、移植域外非诉讼调解经验,完善中国人民调解制度以与国际调解惯例的接轨,则是另一项更为长久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