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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07/8/23 9:57:00 阅读:1760

  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关键一点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

  为配合全国人大于2007年 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法制意识,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良性发展的和谐社会,海淀园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于8月15日在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鑫泰大厦多功能厅举办了为期一天的"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资深劳动关系专家徐义成担任主讲, 400多家企业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主管参加讲座,其中,时代集团、新奥特集团、康德投资集团、突破电气公司、书生公司、生命源公司、大北农、希望公司、绿伞公司、亿阳集团等近40家企业在北京民协的推荐下参加了此次讲座。

  徐义成 老师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立法趋势、立法目的以及其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作了简单明晰的阐释,梳理出《劳动合同法》解决的5个问题——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合同、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用人单位滥用劳动派遣。在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公司法》、北京9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比对和结合下,徐老师总结归纳出《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较大影响的 27个热点问题,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从被动转为主动;从2008年起用工超过一个月还没签订合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除签订了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等。徐老师专业而风趣的讲解、生动而详尽的案例、清晰而透彻的分析,赢得了会场阵阵热烈的掌声。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备受世人瞩目,它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期。《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晰的规定,这是法定责任,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履行此社会责任时必然要加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投入,从短期或表观来看,意味着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但从长期和深层来看,则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一个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既需要外部环境的和谐,也需要内部关系的稳定,只有平等合作,企业才能与劳动者、与国家和社会共赢今天,创造明天。